環保署於95年4月17日公告修正「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」,將光碟片及行動電話納為「資源」,即日起家中不要的廢光碟片和行動電話,必須分類為「資源」交由清潔隊資源回收車回收,不可混入垃圾中丟入垃圾車,若經清潔隊勸導後仍執意丟入垃圾車中,將被處新臺幣1,200至6,000元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