責任業者
誰是責任業者:
物品或其包裝、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,產生以下性質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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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不易清除、處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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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含長期不易腐化之成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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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含有害物質之成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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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4)具回收再利用價值,致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,應由該物品或其包裝、容器之製造、輸入或原料之製造、輸入業者(簡稱責任業者)負責回收、清除、處理,且該些責任業者應依規定辦理辦理登記、申報繳費及商品標示等工作。
責任業者知識網:http://recycle1.epa.gov.tw/sys/business/doc/advertis/index.html
公告法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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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 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、標誌圖樣大小、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(93.01.09.)法規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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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 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乾電池責任業者範圍、標誌圖樣大小、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(93.01.28.)法規內容
違規罰則(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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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 責任業者未依第16條第1項規定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者,經限期繳納,屆期仍未繳納者,移送強制執行,並處應繳納費用一倍至二倍之罰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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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 責任業者提供不實申報資料者,除追繳應繳納之回收清除處理費外,並處應繳納費用一倍至三倍之罰鍰,屆期仍未繳納者,移送強制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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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 責任業者違反廢清法第16條第4項,未依規定辦理登記、申報、繳費等事項時,將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;經限期改善,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,按日連續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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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4) 責任業者違反廢清法第19條第1項,未依規定於物品或其包裝、容器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,將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;經限期改善,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,按日連續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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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5) 前(1)~(4)項之情節重大者,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,或命其部分或全部停工。
公告對象及範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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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物品責任業
物品 |
定義 |
責任業者範圍 |
乾電池 |
以化學能直接轉換成電能,組裝前單只(cell)重量小於一公斤,密閉式之小型電池,包括一次(primary)電池及二次(rechargeable)電池,若以形狀區分,包括筒型(圓筒及方筒)、鈕釦型(button cell)、及組裝型(battery pack)。但不包括鉛蓄電池及需另行添加電解液或其他物質始能產生電能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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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品製造業者:製造物品之事業及機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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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品輸入業者:輸入物品之事業及機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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機動車輛 |
機動車輛。 |
潤滑油 |
以礦油、動、植物油或合成基油等為原料製成,具有促進引擎機械加工運轉、散熱或減低磨損等功用之油料。 |
輪胎 |
外胎,但不包括實心胎。 |
鉛蓄電池 |
鉛蓄電池 |
電子電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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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視機:包含影像管類,非影像管類(本類限使用交流電)及彩色影像投射機(指內投式彩色影像投射電視機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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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冰箱:包含壓縮式及電動吸收式的冰箱、冰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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洗衣機:洗衣容量為乾衣15公斤(含)以下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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冷、暖氣機:標示冷房能力8000kcal/h(或9.3kW)(含)以下之窗型、箱型及分離式冷、暖氣機。但不包括水冷式冷、暖氣機、機動車輛、船舶或航空器上使用之冷、暖氣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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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訊物品 |
筆記型電腦、主機板、硬式磁碟機、電源器、機殼、監視器(包括CRT及LCD)、印表機。 |
照明光源 |
直管日光燈、環管日光燈、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(即一般所謂的省電燈泡,其形狀包括球形、U形及螺旋形等)、緊密型螢光燈管、燈帽直徑為2.6公分以上之白熾燈泡、高強度照明燈管(HID)、冷陰極燈、感應式螢光燈及其他含汞燈及供照明使用之直管型、環管型、安定器內藏式型及緊密型發光二極體(LED)。 |
平板容器 |
平板容器係指以表二之四之紙或塑膠製成之平板(以下簡稱紙板或塑膠平板)加工製成之容器或容器之蓋,例如盒、蓋、盤、托盤、速食容器、免洗餐具等。 免洗餐具係指專供餐飲消費者一次使用,用過即丟之特性而設計加工製成之餐具,客觀上不再經洗滌後重複提供消費者使用者,包括杯、碗、盤、碟、餐盒及其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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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品製造業者:製造物品之事業及機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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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品輸入業者:輸入物品之事業及機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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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平板類免洗餐具 |
以表二之四之容器材質製成之免洗餐具,但不包括以紙板或塑膠平板製成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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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品製造業者:製造物品之事業及機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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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品輸入業者:輸入物品之事業及機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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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容器責任業者
物品 |
容器定義 |
責任業者範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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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、動物食品、飼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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乳製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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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味品、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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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用油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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飲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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礦泉水、純水、蒸餾水及其他供飲用之包裝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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酒(係指菸酒管理法所稱之酒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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藥酒,含取得行政院衛生署藥品許可證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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含胺基酸類及多種維他命之內服液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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氧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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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粧品(不含彩粧類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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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身清潔保養用品、動物清潔保養用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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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油及樹脂狀物質(係指海關進口稅則3301類物品)、香水、除臭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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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水、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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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潔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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酒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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眼鏡清洗液、保養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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紙巾、濕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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乾燥劑、除濕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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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瓶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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潤滑油、潤滑劑、液壓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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著色料、顏料、染料、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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塗料(係指油漆、油漆溶劑、水泥漆、凡立水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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接著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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填縫劑、補土、塑鋼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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瓦斯、煤油、燈油、補充用打火機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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環境衛生用藥,含一般環境用藥及特殊環境用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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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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肥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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容器係指以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為主要材質製成供裝填用,且裝填之主要形態非袋、膜、布、箔等包裝者: 鋁。 鐵(係指鋼片)。 玻璃。 紙(係指經浸蠟處理或塗佈、貼合塑膠薄膜或鋁箔之紙板)。 鋁箔包(含紙、鋁箔及塑膠之複合材質)。 塑膠(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(PET)、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(PET)、聚苯乙烯(PS)—發泡、聚苯乙烯(PS)—未發泡、聚氯乙烯(PVC)、聚乙烯(PE)聚丙烯(PP)、其他塑膠) 植物纖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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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刪除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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容器不含容量達十七公升以上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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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一、4之紙為主要材質之容器,僅限免洗餐具及氣密或液密包裝之紙容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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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一、6、(2)之發泡聚苯乙烯為主要材質之容器,不包括以EPS(Expanded Polystyrene)製成者,但包括以EPS製成之免洗餐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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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品以袋、膜、布、箔等包裝裝填後,再包裝於容器內者,該容器仍為本公告列管之容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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容器商品之所有容器皆為本公告列管之容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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容器商品製造業者:製造容器商品之事業及機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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容器商品輸入業者:輸入容器商品之事業及機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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容器製造業者:製造容器之事業及機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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容器輸入業者:輸入容器之事業及機構。
註:容器商品係指以容器裝填物品之商品。 |
登記、申報及繳費
責任業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;製造業應按當期營業量,輸入業應按向海關申報進口量,於每期營業稅申報繳納後十五日內,依環保署核定之費率,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,作為資源回收管理基金。
標示回收標誌
負回收、清除、處理責任之商品容器、乾電池、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之製造或輸入業者(除農藥及特殊環境衛生用藥容器商品製造業者外)在完成登記屆滿三個月之次日起,於製造完成、銷售、贈送或促銷之商品容器及物品上標示容器回收相關標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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容器回收標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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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圖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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販賣業者
誰是販賣業者:
經環保署指定公告之物品或其包裝、容器(應回收廢棄物)之販賣業者,應依規定設置資源回收設施,並執行回收、清除應回收廢棄物工作。
公告法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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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 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容器或乾電池販賣業者範圍、設施設置、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(92.05.19)法規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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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 照明光源販賣業者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及其它應遵行事項(92.07.30.)法規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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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 連鎖速食店業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(92.12.31.)法規內容
違規罰則(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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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 販賣業者違反廢清法第19條第2項,未依規定設置資源回收設施,並執行回收工作,將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;經限期改善,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,按日連續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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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 前項之情節重大者,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,或命其部分或全部停工。
公告對象及範圍
販賣業者種類 |
範圍 |
應回廢棄物項目 |
資源回收設施 |
量販店業 |
提供綜合商品批發或零售,結合倉儲與賣場一體之業者。 |
1.廢容器。
2.廢乾電池。 |
1.回收點標示。
2.廢容器回收筒。
3.廢乾電池回收筒 |
超級市場業 |
提供家庭日常用品、食品零售,並附生鮮或組合料理食品者,包含以員工消費合作社或聯合社形態經營之業者。 |
1.廢容器。
2.廢乾電池。 |
1.回收點標示。
2.廢容器回收筒。
3.廢乾電池回收筒 |
連鎖便利商店業 |
從事提供便利性商品如速食品、飲料、日常用品及服務性商品以滿足顧客即刻所需,而以連鎖形態經營之業者。 |
1.廢容器。
2.廢乾電池。 |
1.回收點標示。
2.廢容器回收筒。
3.廢乾電池回收筒 |
連鎖清潔及化妝品零售業 |
販賣化妝品或日常清潔用品,並以連鎖形態經營之業者。 |
1.廢容器。
2.廢乾電池。 |
1.回收點標示。
2.廢容器回收筒。
3.廢乾電池回收筒 |
交通場站便利商店業 |
設置於大眾捷運車站、鐵路客運車站、公路客運車站、民航機場或高速公路服務區,並提供便利性商品如速食品、飲料、日常用品及服務性商品以滿足顧客即刻所需之業者。 |
1.廢容器。
2.廢乾電池。 |
1.回收點標示。
2.廢容器回收筒。
3.廢乾電池回收筒 |
汽機車加油站 |
具有加油設施及貯油槽,並販賣汽、機車用汽、柴油及潤滑油之零售業者。 |
1.廢潤滑油容器。 |
1.回收點標示。
2.廢潤滑油容器回收筒。 |
汽機車加油站包裝飲料販賣業 |
設置於汽機車加油站,並販賣(包括自動販賣)包裝飲料之業者。 |
1.廢容器。 |
1.回收點標示。
2.廢容器回收筒。 |
無線通信器材零售業 |
具有對一般消費者營業之場所,販賣含乾電池之無線電、無線電話等無線通信器材、或其乾電池之零售業者。 |
1.廢乾電池。 |
1.回收點標示。
2.廢乾電池回收筒 |
攝影器材零售業 |
具有對一般消費者營業之場所,販賣含乾電池之照相機、攝影機等攝影器材、或其乾電池之零售業者。 |
1.廢乾電池。 |
1.回收點標示。
2.廢乾電池回收筒 |
照明光源販賣業 |
指從事販賣本署公告之日光燈(直管)者均屬之 |
1.廢日光燈 |
1.廢日光燈管之資源回收設施 |
連鎖速食店業 |
從事提供具有便利性速食品,而以連鎖型態經營之行業,營業範圍於建築物內或由建築物內延伸至騎樓、人行道等公共空間,且提供座位供顧客點叫後可在現場食用者,並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者。 |
1.資源回收筒:宣導並接受店內顧客丟置使用後之資源性廢棄物(至少包括杯、碗、盤、碟、餐盒、餐盒內盤及購物用紙袋,或其他連鎖速食店業自行認定可回收之資源性廢棄物)。
2.廚餘回收筒:宣導並提供顧客於丟置資源性廢棄物前,先行將其內之食物殘渣分類丟置。 |
1.資源回收筒
2.廚餘回收筒 |
註:『連鎖』係指以相同企業識別系統、經營模式及管理方式經營二家以上門市之經營形態。
回收點標示方法及規格:
回收點標示至少包括相鄰不重疊之「回收標誌」、「本店回收項目」及「資源回收專線」三部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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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 回收標誌
回收標誌為正方形,邊長至少十二公分,圖樣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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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 本店回收項目
至少包括「本店回收」或「本站回收」文字及應回收廢容器或廢乾電池項目文字(如廢容器、廢乾電池、廢潤滑油容器等),每字邊長至少一點五公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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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 資源回收專線
「環保署資源回收專線 0800-085717」文字,其中文字體及數字長邊每字邊長至少一公分。
回收點標示應經常保持完整,其圖樣與文字應清楚可見。
回收點標示應於營業時間向外張貼、懸掛或放置於營業場所之入口明顯處。
回收筒標示方法、規格及位置
回收筒種類 |
總容積下限 |
外觀標示 |
設置位置 |
廢容器 |
1.批發或零售式量販業:一千公升
2.超級市場業:二百公升
3.連鎖式便利商店業、連鎖式清潔及化妝品零售業、交通場站便利商店業、汽機車加油站包裝飲料販賣業:一百公升 |
於回收筒明顯處清楚標示容器回收標誌及「資源回收」字樣。 |
營業場所明顯可見處。若因營業場所面積狹小,得於不妨礙交通,未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款之情形下,設置一回收筒。 |
廢乾電池 |
三公升。 |
於回收筒明顯處清楚標示「電池回收」字樣。 |
服務櫃檯或營業場所入口處。 |
廢潤滑油容器 |
一百公升。 |
於回收筒明顯處清楚標示「機油瓶回收」字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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連鎖速食店業應之資源回收筒 |
應大於一百公升 |
於回收筒明顯處清楚標示容器回收標誌(邊長至少十二公分)及「資源回收」字樣。 |
營業場所(不包括停車場)內,非資源性廢棄物筒旁,設置資源回收筒,並標示回收點標示。若因營業場所面積狹小,得於不妨礙交通,未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款之情形下,設置回收筒。 |
照明光源販賣業者之資源回收設施 |
資源回收設施(內徑至少應為長一百二十公分,寬十六公分,高十三公分) |
於回收設施明顯處清楚標示「回收日光燈」字樣(每字不得小於四公分乘以四公分) |
營業場所內,設置資源回收設施,並標示「回收日光燈」字樣(每字不得小於四公分乘以四公分)。若因營業場所面積狹小,得於不妨礙交通,未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下,設置回收設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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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 回收筒應為足以防止洩漏其內容物及廢液之筒、箱、架、籃、袋或其他盛裝容器,且應於營業時間維持可投入狀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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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 販賣業者得依廢容器或廢乾電池類別,於同一位置分類設置回收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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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 廢日光燈管之回收設施應為足以防止廢日光燈(直管)破損之堅固貯存容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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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4) 回收點標示以邊長二公分以上字體註明「資源回收物請交服務人員」者,回收筒規格及位置得不受上述限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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