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: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8月15日環署廢字第1060062219號「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對象、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」修正公告事項第3項第1款。
公告事項:
一、自中華民國107年1月1日起,本市量販店業、超級市場業及連鎖便利商店業(以下簡稱執行對象)所販售之購物用塑膠袋應為兩用袋,即購物用塑膠袋使用後,可做為專用垃圾袋使用。
二、前開兩用袋於本市係稱環保兩用袋。
三、執行對象行業別定義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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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量販店業:係指提供綜合商品批發或零售,結合倉儲與賣場一體者。凡在上開量販店業場所內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之業者均屬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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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超級市場業:係指提供家庭日常用品、食品零售,並附生鮮及組合料理食品者,包含以員工消費合作社或聯合社形態經營之業者。凡在上開超級市場業場所內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之業者均屬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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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連鎖便利商店業:係指從事提供便利性商品如速食品、飲料、日常用品及服務性商品,滿足顧客即刻所需,而以連鎖形態經營之行業均屬之。
四、執行對象得依下列方式之一執行本市兩袋合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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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代售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(以下簡稱環保局)製作之環保兩用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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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依環保局規定規格自製環保兩用袋,並黏貼環保局製作之專用垃圾袋防偽標籤(下簡稱防偽標籤)後販售。
五、執行對象得販售其他縣市政府製作或認可之兩用袋。
六、執行對象應遵守下列規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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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自製環保兩用袋者,其規格及圖樣應經環保局審核通過始得製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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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自製環保兩用袋,應事先向環保局繳納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購買防偽標籤,並自行黏貼於對應容積之環保兩用袋後,始得販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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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違反前二款規定者,以偽造專用垃圾袋究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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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自製環保兩用袋品質應符合本府公告之規格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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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代售及自行販售環保兩用袋之價格應依本府公告辦理,不得任意增、減。
七、本市其他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對象得依上開規定執行兩袋合一。
詳細公告內容,請參閱附件檔案